2003年3月,由于国家政府机构职能调整,由原卫生部负责的保健食品审批职能转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SFDA)。原SFDA于2005年4月修订发布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9],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要求“拟申请的保健功能不在公布范围内的,申请人还应当自行进行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给予功能研发报告”,“申报的功能不在SFDA公布范围内的,还应当对其功能学检验与评价方法及其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试验报告”,这些条款为申报新功能给予了可能性。虽然原SFDA后来也起草过申请保健食品新功能的具体要求,并在不同范围内征求过意见,但不断未正式发布,新功能的申请也不断未“放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CFDA)曾两次发文征求《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食药监保化函〔2011〕322号和食药监保化函〔2012〕268号)[10],但之后也未能正式发布。2012年4月,原SFDA《关于印发抗氧化功能评价方法等9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通知》[11]发布了修订后的抗氧化、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辅助降血糖、缓解视疲劳、改善缺铁性贫血、辅助降血脂、促进排铅、减肥和清咽等9个保健功能的评价方法,不断沿用至今。
文章来源: 张立实.我国保健食品功能的变化与开展新功能的建议:述评[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22,34(03):399-403. (ZHANG Lishi.Changes in the functions of health food in China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ew functions: Comment[J].Chinese Journal of Food Hygiene,2022,34(03):399-403.)